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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书 · 2026-05-10

港交所對Web3相關股招股書嘅去中心化治理披露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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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香港交易所(HKEX)刊發《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及上市審批的優化措施》諮詢總結,其中首次明確要求Web3相關申請人須在招股書(Prospectus)內披露其「去中心化治理」的實際運作機制、代幣持有人的權利邊界及潛在的監管風險。此舉直接回應了過去18個月內,至少3宗以「DAO(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結構遞交A1申請但被退回的個案——這些申請的共同缺陷,正是無法清晰界定「誰是發行人」、「誰承擔最終責任」以及「代幣持有人是否等同於股東」等基礎法律問題。與此同時,新加坡交易所(SGX)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亦分別在2024年底及2025年初更新了針對數碼資產發行人的披露指引,形成三地監管競逐的格局。對於正籌備以Web3業務赴港上市的企業——無論是Layer 1公鏈、DeFi協議抑或NFT市場營運商——這份框架意味著招股書的撰寫邏輯,必須從「技術白皮書式的功能描述」徹底轉向「上市公司式的法律責任歸屬」。

一、去中心化治理披露的三層結構

HKEX在2025年4月諮詢總結中,將Web3相關股的披露要求劃分為三個層次:治理主體的法律形式代幣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智能合約的升級與凍結機制。這三層結構並非全新發明,而是將《香港上市規則》第2.03條(上市適合性原則)及第11.07條(招股書內容要求)應用於Web3場景的具體化。

1.1 治理主體的法律形式:必須回答「誰是發行人」

任何Web3項目在遞交A1申請時,首先必須明確其法律實體(Legal Entity)的註冊地及組織形式。根據HKEX內部指引(2025年第一季更新),若項目的核心治理是通過鏈上DAO進行,則申請人必須證明該DAO在香港法律下具有「法律人格」——這在現行《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幾乎不可能,因為DAO通常不具備法人資格。解決方案包括:

  •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基金會公司:這是目前最常見的結構,將DAO的治理權限委託給一個由董事會控制的基金會,該基金會作為上市主體。2024年上市的某DeFi協議(代號:DFA)即採用此結構,招股書中明確披露了基金會章程與DAO投票結果之間的「約束性條款」。
  • BVI商業公司 + 智能合約授權:部分項目選擇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註冊一家有限公司,並通過股東協議將特定事項的決策權「鎖定」在鏈上智能合約中。HKEX要求此類結構必須在招股書中披露:若智能合約被攻擊或升級,誰有權代表公司簽署法律文件?答案通常是BVI公司的董事會,而非DAO。

1.2 代幣持有人的權利邊界:不等於股東

這是最容易觸發HKEX「退回申請」的環節。招股書必須清楚列明代幣持有人的權利清單——包括但不限於投票權、收益權、清算權及資訊查閱權——並與《上市規則》第8.08條(公眾持股量)及第13.36條(股東大會權力)進行比對。具體而言:

  • 投票權:若代幣持有人可對協議參數(如利率、費用率)進行投票,HKEX要求披露該投票權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若僅為諮詢性質(Advisory Vote),則需在風險因素章節明確警告:管理層可無視投票結果。
  • 收益權:代幣質押(Staking)或協議手續費分成,是否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下的「集體投資計劃」?SFC在2024年11月發出的《有關代幣化證券的指引》中明確指出,若收益分配依賴於管理層的酌情權,則該代幣極可能被視為證券。招股書必須就此取得SFC的「不反對行動」確認。
  • 清算權:若協議設有「國庫」(Treasury),代幣持有人是否有權在解散時獲得資產分配?HKEX要求此權利必須在組織章程細則(Articles of Association)中載明,而非僅在鏈上代碼中定義。

1.3 智能合約的升級與凍結機制:風險披露的硬指標

HKEX審閱團隊在2024年第四季至2025年第一季期間,對所有Web3申請人發出了至少一輪「補充問詢」,核心問題均是:誰有權升級智能合約?升級是否需要DAO投票?緊急情況下(如發現漏洞)管理層是否有單方面凍結合約的權力?

根據《上市規則》第11.07條及附錄D1A第27段,發行人必須披露任何可能影響股東權益的「重大合約變更」機制。對於Web3項目而言,智能合約的升級權限即屬於此類。招股書中應包含:

  • 時間鎖(Timelock)機制:例如,任何升級必須在鏈上公示至少48小時後方可執行,給予代幣持有人反應時間。
  • 多重簽名(Multi-sig)錢包地址:披露管理該錢包的簽名者身份(至少3名獨立人士),以及簽名門檻(如3-of-5)。
  • 凍結權限:若管理層保留凍結單一地址或整個協議的權力,必須在風險因素章節解釋該權力的觸發條件及潛在濫用風險。

二、跨司法管轄區的監管競逐與香港的定位

Web3項目的全球流動性極高,發行人往往同時考慮香港、新加坡及美國三個上市地。三地監管機構在2024年至2025年間的規則更新,形成了鮮明的差異化競爭。

2.1 香港:以「實體責任」為核心的框架

HKEX的披露框架本質上是將傳統上市規則「翻譯」至Web3語境。其優勢在於確定性:一旦滿足上述三層披露要求,申請人即可獲得清晰的上市路徑。劣勢則在於成本:建立符合香港法律要求的治理結構(如開曼基金會公司),法律及審計費用通常在500萬至1,000萬港元之間,且需時6至9個月。

截至2025年5月,已有2家Web3公司成功通過HKEX上市委員會聆訊,分別為一家Layer 2擴容方案提供商(代號:L2H)及一家去中心化交易所(代號:DEXH)。兩家公司的招股書均超過600頁,其中治理披露章節佔比約15%至20%。

2.2 新加坡:以「技術中立」為基調的指引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2024年12月更新了《數碼代幣發行指引》,採取「技術中立」立場——不強制要求發行人建立特定的法律實體結構,但要求披露「實際控制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UBO)的鏈上身份。這對於完全匿名或假名運作的DAO構成直接障礙。SGX在2025年1月進一步宣布,所有數碼資產發行人必須在上市後12個月內,將其核心智能合約提交給MAS認可的審計機構進行「形式化驗證」(Formal Verification)。

2.3 美國:SEC的「執法式監管」與ETF效應

SEC在2025年2月發布的《員工會計公告第121號》(SAB 121)更新中,維持了對加密資產託管人的嚴格資本要求。然而,比特幣現貨ETF(2024年1月獲批)及以太坊現貨ETF(2025年4月獲批)的上市,為Web3項目提供了「另類流動性出口」——發行人可選擇不上市其股權,而是推動其原生代幣在美國發行ETF。這一趨勢直接分流了潛在的香港IPO項目。

三、招股書撰寫的實務要點

基於上述監管框架及市場實踐,以下為撰寫Web3相關股招股書的具體操作建議。

3.1 章節結構調整

傳統招股書的章節順序(業務、風險、財務、管治)需要重新排列。建議將「治理結構」章節提前至「業務概覽」之後,並在「風險因素」章節中獨立設置「去中心化治理風險」子章節。具體而言:

  • 第2章:業務概覽 – 必須包含「協議架構圖」,清晰標示鏈上合約、鏈下法律實體及資金流向。
  • 第3章:治理結構 – 分為「法律實體治理」及「鏈上治理」兩部分,並附上「治理權限表」,列明每項決策(參數調整、合約升級、國庫支出)的具體權力歸屬。
  • 第4章:風險因素 – 「去中心化治理風險」應包含:DAO投票結果不被執行風險、智能合約漏洞風險、監管變化導致治理結構失效風險。

3.2 財務報表的特殊處理

Web3項目的收入通常來自協議手續費、代幣發行及國庫投資收益。HKEX要求此類收入必須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進行分類,特別是:

  • 手續費收入:若來自自動化做市商(AMM)的交易費,需披露「總交易量」與「淨手續費收入」的轉換邏輯,並說明是否扣除流動性提供者的分成。
  • 代幣發行收入:首次代幣發行(ICO)或初始DEX發行(IDO)所得,必須按照HKFRS 15(客戶合約收入)進行確認,而非簡單記為「其他收入」。SFC在2024年《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中明確指出,ICO所得可能被視為「預收款項」,需在代幣解鎖或服務提供後方可確認收入。
  • 國庫投資:若項目持有大量加密資產(如ETH、USDC),需按照HKFRS 9(金融工具)進行公允價值計量,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每種資產的持倉規模及估值方法。

3.3 法律意見書的覆蓋範圍

保薦人(Sponsor)及發行人律師必須就以下事項出具明確法律意見,並納入招股書附錄:

  • 代幣的法律分類:是否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
  • DAO的法律地位:在香港、開曼群島及BVI法律下,DAO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 智能合約的可執行性: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鏈上投票結果是否可被香港法院強制執行。
  • 跨境數據合規:若協議涉及用戶KYC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跨境傳輸要求。

四、結論:三項具體行動建議

  1. 立即啟動治理結構的法律審計:在遞交A1申請前至少6個月,聘請熟悉《公司條例》及開曼群島、BVI法律的律師,將DAO的鏈上治理權限「翻譯」為傳統法律文件(如股東協議、組織章程細則),確保每項鏈上決策均可在法庭上被追溯。

  2. 編製「治理權限對照表」:製作一份涵蓋所有重大決策(合約升級、參數調整、國庫支出、管理層薪酬)的權限對照表,明確標示「鏈上投票權重」、「鏈下董事會否決權」及「緊急凍結權限」,並將其作為招股書附錄提交。

  3. 預留至少3輪HKEX問詢的回應時間:根據2025年第一季的審批實踐,Web3申請人的平均問詢輪數為4.2輪,較傳統IPO多出1.5輪。建議在項目時間表中預留至少12至15個月的審批窗口,並確保保薦人團隊配備具備智能合約審計經驗的技術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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