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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书 · 2026-02-19

港交所GEM板招股書同主板有咩唔同?細讀五個關鍵差異

2025年6月,港交所(HKEX)正式刊發《GEM上市改革》諮詢總結,將GEM板(前稱創業板)的定位從「主板踏腳石」重塑為「中小企專屬融資平台」。此改革於2025年1月1日生效,直接影響所有在此日期後提交的上市申請(A1表格)。對於長期關注IPO市場的投行從業員及新股研究員而言,GEM板招股書(Prospectus)與主板(Main Board)招股書之間的差異,已從過往的「規模門檻」進化為「披露邏輯」與「持續責任」的根本分野。本文將以五個關鍵維度,細讀兩者在監管框架下的實質區別,為IBD團隊及企業IPO項目組提供精準的合規參考。

一、上市門檻與財務披露要求:從「量化測試」到「定性論述」

1.1 盈利測試與市值/收益測試的結構性差異

主板《上市規則》第8.05條明確規定三項財務測試:盈利測試(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股東應佔盈利總額不低於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不低於2,000萬港元)、市值/收益/現金流測試(市值≥40億港元、收益≥5億港元、現金流≥1億港元),以及市值/收益測試(市值≥40億港元、收益≥5億港元)。GEM板則採用簡化框架,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1.12A條,申請人只需符合兩項測試之一:現金流測試(過去兩個財政年度經營活動現金流入淨額總額≥3,000萬港元)或市值/收益測試(市值≥2.5億港元、收益≥2億港元)。

關鍵差異在於:GEM板不設盈利測試,而是以現金流測試取代。這意味著GEM板招股書中,管理層討論與分析(MD&A)部分必須對現金流結構進行更深入的定性論述。例如,申請人需在招股書「財務資料」一節中,按《GEM上市規則》第11.12A(2)條的要求,詳細解釋現金流來源的持續性——這與主板僅需披露盈利趨勢的慣例形成對比。

1.2 營業紀錄期的長短與可追溯性

主板要求至少三個完整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主板上市規則》第8.05(1)條),而GEM板僅需兩個完整財政年度(《GEM上市規則》第11.12A(1)條)。此差異直接影響招股書的歷史財務數據覆蓋範圍。以2025年6月提交A1的某家本地餐飲集團為例,其招股書僅需披露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的財務報表,而主板同行則需追溯至2022年。

更值得留意的是,GEM板允許申請人採用「簡化財務報表」——根據《GEM上市規則》第7.01A條,申請人可選擇編製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的簡明綜合財務報表,而非主板要求的完整綜合財務報表。這在招股書「會計師報告」一節中體現為:GEM板報告僅需涵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的主要項目,無需主板式的逐項附註披露。

二、保薦人責任與盡職審查範圍:從「全面覆蓋」到「風險聚焦」

2.1 保薦人盡職審查指引的適用差異

根據證監會(SFC)《保薦人指引》(於2025年1月修訂),主板上市項目的保薦人需根據《操守準則》第17.6段,對申請人的所有重大業務環節進行全面盡職審查,涵蓋供應鏈、客戶集中度、關連交易、法律合規等至少12個標準範疇。GEM板項目則可採用「風險為本」的盡職審查框架(《操守準則》第17.6A段),保薦人僅需針對識別出的重大風險領域進行深入審查。

此差異在招股書中的直接體現是「風險因素」一節的篇幅與詳細程度。主板招股書的風險因素通常佔20-30頁,按業務、財務、行業、監管等分類逐項列舉;GEM板招股書則傾向於濃縮為10-15頁,並將風險與保薦人盡職審查結論直接掛鉤。例如,2025年3月上市的某家GEM板生物科技公司,其招股書風險因素僅列出7項主要風險,每項均附有保薦人盡職審查的具體應對措施。

2.2 保薦人聯合保薦的門檻差異

主板規定,若申請人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必須委任至少兩名保薦人(《主板上市規則》第3A.07條)。GEM板則無此強制要求,單一保薦人即可勝任。這對招股書的結構影響在於:主板招股書的「保薦人聲明」部分需由兩名保薦人分別簽署,而GEM板僅需一份聯合聲明。此外,GEM板保薦人需承擔的持續責任期(即上市後首12個月)與主板一致(《GEM上市規則》第6A.19條),但保薦人對招股書內容的核證責任範圍,因盡職審查框架的簡化而有所縮減。

三、公司治理與持續責任:從「全面合規」到「階段性過渡」

3.1 董事會組成與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要求

主板《上市規則》第3.10條要求董事會至少有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INED),且其中一名須具備合適的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GEM板《上市規則》第5.05條亦設有相同規定,但提供為期12個月的過渡期——申請人可在上市後12個月內補足INED人數。此過渡期在招股書中的體現是:GEM板招股書「公司管治」一節需明確披露INED的招聘時間表及替代方案,而主板招股書則須在上市前已完全合規。

3.2 審核委員會與薪酬委員會的設立時間

主板要求申請人在上市前已設立審核委員會(《主板上市規則》第3.21條),而GEM板僅要求申請人在上市後三個月內設立(《GEM上市規則》第5.28條)。薪酬委員會的要求亦類似:主板需上市前設立(《主板上市規則》第3.25條),GEM板則可在上市後六個月內完成(《GEM上市規則》第5.34條)。這導致GEM板招股書的「公司管治報告」部分,通常包含一份「過渡期合規計劃」,詳細說明上市後各項委員會的設立時間節點及成員資格。

3.3 持續披露責任的簡化安排

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8.05條,GEM板發行人僅需在年報中披露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而主板發行人則需同時披露中期報告(《主板上市規則》第13.48條)。此外,GEM板發行人的關連交易披露門檻較高——根據《GEM上市規則》第20.22條,關連交易的資產比率、收益比率或代價比率低於5%時可獲豁免披露,而主板的豁免門檻為0.1%(《主板上市規則》第14A.76條)。這在招股書「關連交易」一節中的體現是:GEM板申請人僅需披露超出5%門檻的關連交易,而主板申請人則需披露所有超過0.1%的交易。

四、配售機制與公眾持股量:從「國際配售」到「簡化配售」

4.1 配售機制的靈活性差異

主板上市通常採用「國際配售+公開發售」的雙軌機制,其中公開發售部分至少佔初步發售股份總數的10%(《主板上市規則》第18.22條)。GEM板則允許純配售方式上市,無需強制公開發售(《GEM上市規則》第18.22A條)。此差異直接影響招股書的「發售架構」一節:GEM板招股書僅需描述配售機制及配售對象的資格限制,而主板招股書則需詳細說明回撥機制、超額配股權及公開發售的分配基準。

4.2 公眾持股量的計算與門檻

主板要求上市時公眾持股量至少達25%(《主板上市規則》第8.08(1)(a)條),而GEM板僅要求至少達20%(《GEM上市規則》第11.23(1)(a)條)。此外,GEM板允許在上市後六個月內將公眾持股量提升至20%以上,而主板則須在上市前已滿足25%的門檻。這在招股書「公眾持股量」一節中的體現是:GEM板申請人需披露上市後的公眾持股量提升計劃,包括預期時間表及具體執行方案。

五、轉板機制與後續融資:從「一次性上市」到「持續資本規劃」

5.1 轉板至主板的條件與程序

2025年改革後,GEM板發行人轉板至主板的條件顯著簡化。根據新修訂的《GEM上市規則》第9.26條,轉板申請人只需滿足以下條件:已於GEM板上市至少12個月、最近兩個完整財政年度符合主板盈利測試(或市值/收益測試)、以及公眾持股量達25%。關鍵在於,轉板無需重新提交招股書,僅需提交一份「轉板文件」(Transfer Document),內容涵蓋最近兩個年度的經審計財務報表、業務概覽及董事會聲明。

此機制對GEM板招股書的影響是:招股書「未來計劃及所得款項用途」一節,需明確披露申請人是否有意於上市後12個月內啟動轉板程序,以及轉板對現有股東權益的潛在影響。例如,2025年4月上市的某家GEM板軟件公司,其招股書明確表示「本公司擬於上市後18個月內申請轉板至主板」,並詳細說明了轉板所需的財務條件及時間表。

5.2 後續融資的靈活性

GEM板發行人的後續融資門檻較低。根據《GEM上市規則》第10.06條,GEM板發行人進行股份配售時,無需像主板般取得股東大會批准(除非配售規模超過已發行股本的20%)。這在招股書「股本」一節中的體現是:GEM板申請人需披露上市後12個月內的潛在配售計劃,以及董事會獲授的配售授權範圍。

結語:五個具體行動要點

  1. 財務資料準備:GEM板申請人應重點準備兩個完整財政年度的現金流分析,而非主板的盈利趨勢論述,並確保會計師報告符合HKFRS的簡明版本要求。
  2. 保薦人委任策略:GEM板項目可單一保薦人承辦,但需確保保薦人具備針對中小企的「風險為本」盡職審查能力,並在招股書中明確標示盡職審查範圍。
  3. 公司治理過渡計劃:招股書中必須包含INED招聘時間表及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的設立計劃,並明確披露過渡期的合規責任分配。
  4. 配售架構選擇:若選擇純配售方式上市,需在招股書中詳細說明配售對象的資格限制及配售價格的釐定機制,並確保公眾持股量在上市時已達20%。
  5. 轉板與融資規劃:招股書的「未來計劃」一節應明確披露轉板意圖及時間表,並預留董事會配售授權的靈活性,以應對上市後的資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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