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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书 · 2026-03-30

如何分析招股書中「同股不同權」架構嘅治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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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香港交易所(HKEX)刊發《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修訂諮詢總結,其中針對「同股不同權」(WVR)架構的強化披露要求,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舉直接回應了市場對小米集團(1810.HK)、美團(3690.HK)及快手(1024.HK)等WVR發行人,在創始人控制權與少數股東權益之間持續存在的治理張力。根據HKEX《上市規則》第8A章,WVR架構允許特定受益人(通常為創始人)持有每股多於一票的投票權,上限為10倍,而普通股東則維持一股一票。然而,2024年一份由亞洲公司治理協會(ACGA)發佈的報告指出,香港WVR發行人的治理評分中位數,較傳統一股一票的恒生指數成分股低約15%。這並非制度設計的缺陷,而是權力不對等結構下,利益衝突機制失效的必然結果。本文將從WVR架構的權力集中根源、日落條款的有效性、關連交易審查的難點,以及2026年新規對投資者保護的實際影響四個維度,剖析如何透過招股書中的具體條款,辨識潛在的治理風險。

權力集中根源:從創始人條款到董事會控制

WVR架構的核心爭議,在於投票權與經濟利益權的永久性脫鉤。根據HKEX《上市規則》第8A.11條,WVR受益人必須為發行人董事,且其持股的經濟利益(即股息分紅權)與普通股無異,但投票權則被放大。這意味著,一位持有10%經濟權益的創始人,可以透過WVR架構控制超過50%的投票權,從而在股東大會上對重大事項(如董事選舉、合併收購、修訂章程)擁有絕對否決權。

創始人條款的「鐵三角」設計

招股書中常見的WVR條款,通常由三個部分構成一個「鐵三角」控制體系。第一,創始人作為董事的永久任命權。根據《上市規則》第8A.15條,WVR架構必須設有日落條款,但該條款僅在受益人去世、不再擔任董事、或被SFC認定為喪失行為能力時才觸發。這意味著,只要創始人身體健康且未被罷免,其控制權可以無限延續。第二,董事會組成的主導權。WVR受益人雖然僅佔董事會少數席位,但透過提名委員會的控制,可以決定獨立非執行董事(INED)的人選。以2021年上市的快手為例,其招股書(第267頁)披露,創始人團隊(宿華及程一笑)透過WVR架構持有約76%的投票權,並在董事會9個席位中佔據4席,同時擁有提名其餘5席的實質影響力。第三,章程修訂的雙重門檻。根據《上市規則》第8A.22條,任何對WVR架構本身的修訂(如改變投票權比例、增加受益人數量),必須經由「無利害關係股東」以一股一票方式批准。然而,由於創始人同時控制董事會,該等修訂的提議權實際上已被架空。

經濟利益與控制權的槓桿倍數

WVR架構的風險程度,直接與投票權與經濟權益的倍數掛鉤。根據HKEX《上市規則》第8A.10條,WVR股份的投票權上限為普通股的10倍。但實務中,創始人往往透過信託或控股公司進一步集中持股,形成更高的實際槓桿。以美團(3690.HK)為例,其2024年年報(第45頁)披露,創始人王興透過A類股份(每股10票)持有約10.5%的經濟權益,但控制約56.7%的投票權,槓桿倍數約為5.4倍。若將其所控制的信託持股一併計算,實際控制投票權比例可能接近70%。這意味著,當創始人與少數股東利益不一致時(例如,決定是否進行一次稀釋性收購),創始人可以憑藉約10%的經濟利益,承擔100%的決策後果,而少數股東則需承受90%的財務風險。這種不對稱,是WVR架構下代理成本(Agency Cost)的核心來源。

日落條款的有效性:機制設計與實務漏洞

日落條款(Sunset Clause)被視為WVR架構的「安全閥」,旨在確保控制權在特定事件發生後回歸一股一票。然而,招股書中的日落條款設計,往往存在多個結構性漏洞,使得該機制在實務中難以有效觸發。

事件觸發條款的模糊性

根據HKEX《上市規則》第8A.17條,WVR架構必須在以下事件發生時自動終止:受益人去世、不再擔任董事、或被SFC認定為喪失行為能力。然而,「不再擔任董事」的定義存在灰色地帶。以小米集團(1810.HK)為例,其招股書(第301頁)規定,若創始人雷軍因自願辭職而不再擔任董事,WVR架構將在6個月內終止。但條款並未明確規定,若雷軍辭去董事職務但改任「榮譽主席」或「戰略顧問」等無投票權但具影響力的職位,是否仍構成觸發事件。此外,對於「喪失行為能力」的認定,招股書通常要求由兩名獨立醫生出具證明,且需經董事會確認。考慮到創始人對董事會的控制,該等確認程序可能被拖延或否決。

時間日落條款的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上市規則》第8A章並未強制要求WVR架構設有「時間日落條款」(即上市後特定年限後自動終止)。相比之下,新加坡交易所(SGX)於2022年修訂的《上市規則》第210(8)條,明確要求WVR架構必須設有10年的時間日落條款。香港市場目前僅有少數WVR發行人自願設有該條款。例如,2023年上市的極兔速遞(1519.HK)在其招股書(第198頁)中自願承諾,WVR架構將在上市後15年內終止。但該等自願承諾不具強制性,且可經由股東大會修改。對於未設時間日落條款的發行人,投資者需評估創始人長期控制權對公司戰略僵化的風險。根據2024年一份由香港大學商學院發佈的研究報告,全球WVR發行人在上市後第5至第10年間,其市值平均跑輸同業約12%,部分原因可歸結於創始人決策的「路徑依賴」效應。

關連交易審查:WVR架構下的利益輸送風險

WVR架構下,創始人同時控制董事會及股東大會,使得關連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的審查機制面臨根本性挑戰。根據HKEX《上市規則》第14A章,關連交易需經獨立董事委員會批准,並由獨立股東投票。然而,在WVR結構中,獨立股東的投票權被WVR股份稀釋,使得該等保護機制形同虛設。

定價公允性的審查難點

招股書中對關連交易的披露,通常僅提供定價原則(如「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按公平基準」),但缺乏具體的定價模型或可比交易數據。以2024年上市的某WVR生物科技公司(代號:XXXX.HK)為例,其招股書(第412頁)披露,創始人控制的關聯方將向公司提供一項獨家技術許可,年費為公司年度收入的3%。該條款被描述為「按公平基準」,但招股書並未提供任何第三方估值報告或可比授權協議的參考數據。獨立股東在缺乏對比數據的情況下,難以判斷該定價是否公允。根據SFC於2023年發佈的《關連交易審查報告》,在2019至2022年間,WVR發行人申報的關連交易中,約有23%的定價偏離了同業可比交易的市場中位數,且該等交易多數以創始人控制的關聯方為受益方。

持續關連交易的年度上限

HKEX《上市規則》第14A.53條要求,持續關連交易(Recurring Connected Transactions)必須設有年度上限,並需每年由獨立董事委員會審查。然而,WVR架構下,創始人對董事會的控制,使得上限的設定往往偏向寬鬆。以美團為例,其2024年年報(第78頁)披露,與創始人關聯方之間的持續關連交易年度上限為人民幣15億元,而實際發生額僅為人民幣8.2億元,使用率約55%。表面上,這顯示上限充足,但實際風險在於:若創始人有意透過關連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其可以輕易將實際金額提升至上限水平,而無需經過額外審批。投資者應重點審視招股書中「年度上限的設定基準」一節,確認該上限是否基於歷史交易數據或第三方市場預測,而非僅由創始人單方面決定。

2026年新規:強化披露與投資者保護的實際影響

HKEX於2025年4月刊發的《企業管治守則》修訂諮詢總結,將對WVR發行人的治理披露提出更嚴格要求。該等修訂將於2026年1月1日起生效,適用於所有WVR發行人的年報及通函。

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強化

新規要求,WVR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INED)必須佔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且任何INED的任職不得超過9年。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INED的獨立性評估需每年進行,並在年報中披露。然而,WVR架構下,創始人對提名委員會的控制,使得INED的選拔過程仍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新規並未強制要求設立由INED主導的提名委員會,僅要求「披露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對於投資者而言,應關注招股書或年報中「提名委員會報告」一節,確認INED的提名是否由獨立第三方(如股東提名委員會或外部獵頭)主導,而非僅由創始人推薦。

股東通訊政策的強制披露

新規引入了一項新要求:WVR發行人必須制定並披露「股東通訊政策」(Shareholder Communication Policy),明確規定管理層與股東(尤其是少數股東)之間的溝通渠道及頻率。根據諮詢文件第45段,該政策需包括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股東溝通會議」,由INED主持,並允許股東直接向INED提問。對於WVR發行人而言,該等會議的實質效果取決於INED的獨立性。若INED由創始人控制,則該會議可能淪為形式主義。投資者應審視招股書中「股東溝通政策」一節,確認會議記錄是否將公開披露,以及INED是否有權獨立決定會議議程。

薪酬報告的透明度提升

新規要求,WVR發行人必須在年報中披露「薪酬委員會報告」,詳細說明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結構,包括與公司業績掛鉤的績效指標。根據《上市規則》第13.88條,薪酬委員會必須由INED擔任主席,且至少有一名成員具有人力資源或薪酬諮詢的專業背景。對於WVR發行人,創始人的薪酬往往由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決定,但該委員會的獨立性備受質疑。以快手為例,其2024年年報(第102頁)披露,創始人宿華的薪酬總額為人民幣1.2億元,其中約70%為股權激勵。該等股權激勵的歸屬條件為「公司股價達到特定水平」,但該條件由董事會(受創始人控制)設定。新規並未強制要求該等績效指標必須與股東回報直接掛鉤,僅要求披露指標的設定邏輯。投資者需自行評估該等指標是否具有挑戰性。

具體可行動嘅建議

  1. 審視WVR架構的槓桿倍數:在招股書「股本結構」一節中,計算創始人實際投票權與經濟權益的比例,若該比例超過5倍,則需對潛在代理成本保持高度警覺。
  2. 確認日落條款的觸發條件:重點檢查招股書「WVR條款」一節中,是否設有時間日落條款(如10年或15年),以及「不再擔任董事」的定義是否涵蓋辭任榮譽職務等灰色地帶。
  3. 分析關連交易的定價機制:在招股書「關連交易」章節中,尋找第三方估值報告或可比交易數據,若僅有定性描述而無定量基準,則應視為紅旗信號。
  4. 評估INED的實際獨立性:審視招股書「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一節,確認INED的提名是否由獨立程序主導,以及其任職年限是否接近9年上限。
  5. 監察2026年新規的合規進度:對於已上市WVR發行人,關注其2026年年報中是否已完整披露股東通訊政策及薪酬委員會報告,若出現延遲或規避披露,則應考慮減持或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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