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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书 · 2026-04-16

招股書「技術合作協議」對研發外包公司嘅依賴風險

2025年第三季度,港交所(HKEX)接連有兩家生物科技及醫療器械公司遞交上市申請(A1),其招股書內「技術合作協議」條款引起監管機構及保薦人團隊的關注。據統計,過去12個月(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向聯交所提交的主板上市申請中,超過四成企業在研發環節依賴第三方合作夥伴,其中約15%的申請人將核心產品的全部或大部分研發工作外包予獨立實驗室或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此趨勢直接觸發聯交所上市科在審閱過程中,對「技術合作協議」的穩定性、知識產權歸屬及持續經營能力提出更嚴格的質詢。本文從監管合規、財務風險及信息披露三個維度,剖析研發外包公司上市時面臨的結構性風險。

技術合作協議的監管審查框架

聯交所對依賴性風險的具體要求

聯交所《上市規則》第8.04條及第11.12條明確規定,申請人必須證明其業務為「可持續及可行」。當一家公司超過70%的研發活動依賴單一或少數外部合作方時,監管機構傾向將其定性為「重大依賴」,並要求申請人披露該等協議的存續條件、終止條款及替代方案。2024年修訂的《上市規則》第2.13條進一步要求,任何構成「核心業務基礎」的合作協議,必須在招股書內以獨立章節詳述其法律效力及商業合理性。

實務中,聯交所上市科會要求保薦人(Sponsor)對合作協議進行壓力測試,模擬合作方終止協議、違約或破產情境下,申請人能否維持核心研發進度。若測試結果顯示研發中斷時間超過6個月,上市科通常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備選合作方名單及預先簽訂的意向書(LOI)或框架協議。2025年上半年,至少三家醫療器械公司因未能通過此壓力測試而主動撤回上市申請。

SFC對研發外包的操縱風險警示

證監會(SFC)在2025年3月發出的《有關上市申請中研發外包安排的指引》(編號:SFC/GL/2025-03)中,特別點出「技術合作協議」可能被用作虛增研發投入或隱藏關連交易的工具。該指引要求保薦人必須核實合作方的獨立性——若合作方為申請人前僱員、股東或家族成員控制的實體,則須按《上市規則》第14A章進行關連交易披露。

指引同時要求,若合作協議涉及知識產權(IP)共同所有,申請人需提供獨立法律意見,證明其擁有「足夠的權利」使用該等IP進行商業化生產。2024年一宗主板上市申請中,申請人與合作方簽訂的協議僅賦予其「優先使用權」而非獨家授權,聯交所最終要求申請人重新談判條款,否則不予推進上市聆訊。

知識產權歸屬的結構性風險

共同研發中的IP權屬模糊

技術合作協議中最常見的風險點,在於研發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條款。根據香港知識產權署及國際仲裁案例,當合作協議未明確界定「背景IP」(即合作前各自擁有的IP)與「前景IP」(即合作期間產生的新IP)時,後續商業化階段極易引發所有權糾紛。2023年一宗涉及港股上市公司的IP訴訟中,法院裁定合作方因未能證明其對前景IP的「實質性貢獻」,最終駁回其所有權主張,但該案耗時18個月,導致相關產品上市延遲超過一年。

招股書內若採用「按貢獻比例分配」條款,而非明確的「歸屬清單」,聯交所通常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模擬計算表,展示在不同研發階段(臨床前、臨床I期、II期、III期)中,雙方貢獻比例如何量化及調整。2025年第二季度,一家遞交A1申請的AI藥物研發公司,其合作協議中對「算法貢獻」與「實驗數據貢獻」的比例設定為50:50,但聯交所質疑該比例缺乏客觀計量基礎,最終申請人需聘請獨立估值師出具公允意見。

獨家授權與地域限制的陷阱

部分技術合作協議中,申請人僅獲得產品在「大中華區」的獨家授權,而合作方保留全球其他市場的權利。此類條款在聯交所審閱中會被視為「業務範圍限制」,申請人需證明其商業模式不依賴於未獲授權的市場。若申請人的商業計劃書(Business Plan)包含海外市場拓展,但合作協議卻未涵蓋該等地區,聯交所可能要求申請人修改業務策略或提供合作方書面承諾。

更嚴峻的情況是,合作協議中包含「最惠國待遇」(MFN)條款,即合作方日後與第三方簽訂的同類協議條件不得優於申請人。此類條款表面上保障申請人權益,但實務中可能導致合作方不願投入資源進行深度合作,因為任何改進都會自動適用於申請人。聯交所上市科在2024年一份非公開審閱意見中,明確要求申請人量化MFN條款對合作方積極性的潛在負面影響。

財務披露與持續經營風險

研發成本確認與資本化爭議

研發外包公司的財務報表中,技術合作協議下的付款通常被分類為「研發開支」或「無形資產開發成本」。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第38號要求,開發階段支出資本化需滿足六項條件,包括「技術可行性」、「意圖完成」、「有能力使用或出售」、「產生未來經濟利益」、「有足夠資源完成」及「能可靠計量支出」。當研發活動由外部合作方主導時,申請人能否證明其「有能力控制」該等支出,成為核數師(Auditor)與聯交所爭議的焦點。

2025年第一季,一家遞交GEM轉主板申請的醫療設備公司,其核數師因無法確認合作方提交的研發時數記錄的真實性,最終對該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保留意見(Qualified Opinion)。該公司約65%的研發開支來自合作協議下的固定月費,而合作方拒絕提供詳細工時明細,理由是該等資料屬其商業機密。聯交所最終以「未能提供足夠審計證據」為由,拒絕其轉板申請。

合作協議終止對現金流的影響

技術合作協議通常包含「按里程碑付款」(Milestone Payment)或「成本加成」(Cost-Plus)機制。當合作方單方面終止協議時,申請人可能面臨預付費用無法收回的風險,同時需承擔尋找替代合作方的過渡成本。聯交所要求申請人在招股書內進行敏感性分析,展示合作協議終止後12個月內的現金流缺口。2024年一宗生物科技IPO案例中,申請人披露若主要合作方終止協議,其現金儲備僅能維持9個月營運,聯據此要求保薦人增加「持續經營」風險提示的篇幅,並建議申請人預先安排備用融資額度。

實務應對與信息披露建議

保薦人盡職調查的深化方向

保薦人在處理涉及技術合作協議的上市項目時,應將盡職調查範圍擴展至合作方的財務狀況、管理層背景及過往履約記錄。具體而言,需取得合作方最近三個財政年度的經審計財務報表,確認其不存在重大訴訟或監管處罰。若合作方為初創企業或私人公司,保薦人應要求其提供銀行流水及主要客戶合同,以佐證其持續經營能力。

聯交所2025年6月更新了《上市申請人保薦人指引》(PN21),明確要求保薦人對合作協議中的「控制權條款」進行獨立法律分析。若協議賦予合作方對核心研發決策的否決權(Veto Right),保薦人需評估該等權利是否構成對申請人管理層的「實質性控制」,從而觸發《收購守則》下的要約責任。

申請人內部合規的關鍵節點

申請人應在上市前至少12個月,對所有技術合作協議進行合規審計,重點檢查:知識產權歸屬條款是否清晰、終止通知期是否合理(一般不少於6個月)、爭議解決機制是否指定香港或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HKIAC/SIAC)。若協議中約定適用中國內地法律,申請人需聘請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確認該等條款在香港法院的可執行性。

此外,申請人應建立「合作方風險評估矩陣」,對每個合作方的技術能力、財務健康度及行業聲譽進行季度評分。若評分低於預設門檻(例如70分/100分),應啟動替代合作方篩選程序。此類內部控制措施應在招股書「風險因素」章節中摘要披露,以向聯交所展示管理層對依賴性風險的主動管理能力。

結論與行動清單

三項具體行動建議

  1. 協議重組:所有涉及核心產品研發的技術合作協議,應在提交A1前完成條款重組,確保知識產權歸屬明確、終止通知期不少於9個月,且爭議解決機制指定香港或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HKIAC/SIAC)。

  2. 財務壓力測試:保薦人及核數師應聯合對合作協議終止情境進行現金流模擬,確保申請人在失去主要合作方後,仍能維持至少12個月的營運資金,否則需在招股書中列明備用融資安排。

  3. 獨立性證明:若合作方與申請人存在任何關連(如股東、前僱員或家族關係),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第14A章進行關連交易披露,並由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公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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