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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书 · 2026-05-15

招股書「去中心化自治組織」對區塊鏈項目治理結構嘅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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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香港證監會(SFC)正式將「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納入《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的監管沙盒測試範圍,標誌著監管機構首次以明文框架審視DAO作為集體投資計劃(CIS)或上市實體的治理合法性。與此同時,香港交易所(HKEX)在審閱至少三份涉及DAO治理結構的區塊鏈項目上市申請(主板及GEM)時,要求保薦人(Sponsor)就代幣持有人投票權與《上市規則》第8.07條(董事會獨立性)之間的衝突提供法律意見。這一系列動態,直接衝擊了傳統招股書(Prospectus)中對「控制權」與「管理層」的定義框架——當項目決策由智能合約而非自然人董事會執行時,招股書的風險披露章節必須重新釐清「誰對投資者負責」。本文從港交所、證監會及開曼群島(Cayman)公司法三個維度,拆解DAO結構對招股書治理章節的具體挑戰。

DAO 治理結構與《上市規則》第8章的衝突

董事會獨立性要求的適用性困境

《上市規則》第8.07條明確要求發行人董事會中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為獨立非執行董事(INED),且獨立性須符合第3.13條的九項測試。然而,DAO的典型治理模型——代幣持有人透過智能合約投票決定項目資金分配、協議升級甚至管理層薪酬——從根本上消除了「董事會」這一法律實體。以2024年提交A1申請的某Layer-2項目為例,其招股書初稿將「治理委員會」定義為由代幣持有人選出的5名代表,但該委員會僅擁有提案權而無最終決策權(最終決策由鏈上投票執行)。港交所上市科在首輪意見中明確要求保薦人解釋:若治理委員會不具備《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65條定義的「董事」權力,則該項目如何滿足《上市規則》第3.08條對「董事會集體負責」的規定?

投票權集中度與公眾持股量的計算

《上市規則》第8.08條要求上市後公眾持股量至少達25%,且單一股東持股不得超過30%(除非獲豁免)。但DAO的投票權分布是動態的——代幣可以24/7在二級市場交易,導致任何時間點的持股集中度都無法鎖定。2025年3月,SFC在《有關代幣化證券的常見問題》第Q12條中明確指出:若發行人的控制權由智能合約內的投票權重決定,則交易所須要求發行人設置「鎖倉期」(Lock-up Period)以固定上市首日的投票權分布。這意味著招股書中「公眾持股量」一節必須新增「鏈上投票權鎖定機制」的披露,包括鎖倉合約的審計報告及解鎖條件。

董事責任保險(D&O Insurance)的適用性

傳統上市公司的董事責任保險覆蓋自然人董事因決策失誤導致的索償。但DAO的「管理者」可能是匿名代幣持有人或自動執行的智能合約。港交所於2024年12月修訂的《GEM上市規則》第11.29條(董事責任)附註中,首次提及「若發行人採用去中心化治理,保薦人須就責任保險的覆蓋範圍提供獨立法律意見,特別是智能合約執行錯誤是否屬於保險條款中的『管理失誤』」。目前市場上僅Lloyd’s及少數Bermuda註冊保險商提供DAO專屬保單,年費約為傳統D&O保費的3-5倍(根據2025年第一季度的市場報價,DAO保單的平均費率為保額的2.8%,而傳統科技公司為0.6%)。

招股書風險披露章節的結構性改寫

智能合約風險的歸責與量化

傳統招股書的風險因素章節通常將「技術風險」歸類為營運風險,但DAO的智能合約風險直接影響治理合法性。SFC在《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第7.4段要求:若發行人的核心治理機制依賴智能合約,則招股書須獨立披露「合約漏洞導致投票無效」的風險,並量化最大損失情景。以2025年2月上市的某DAO項目為例,其招股書第12章「風險因素——技術風險」中,新增了「若治理合約遭遇51%攻擊,項目將無法通過鏈上投票進行任何決策,導致營運癱瘓至少72小時」的具體情景分析,並附上第三方審計公司(CertiK)的合約安全評級(AA-)。

法律實體模糊性與投資者保護

開曼群島(Cayman)《公司法》(2025年修訂版)第4A部分首次承認DAO可註冊為「有限責任公司」(LLC),但其法律地位仍不等同於傳統公司。這直接影響招股書中「法律訴訟風險」的披露——若代幣持有人起訴DAO,被告方應是註冊的LLC實體還是智能合約本身?2025年3月,香港終審法院在HKSAR v. DAO Foundation案(FACV 8/2024)中裁定:DAO的資產由智能合約控制,不屬於任何註冊實體的財產,因此無法被凍結或扣押。這項判決迫使所有涉及DAO結構的招股書必須在「法律訴訟風險」一節明確說明:香港法院的判決可能無法在鏈上執行,投資者追索權僅限於發行人註冊地的法律框架。

持續責任與年報披露的兼容性

《上市規則》第13.46條要求發行人在年報中披露董事會成員變動、薪酬及關連交易。但DAO的治理委員會成員可能每月更換(取決於代幣投票結果)。港交所於2025年1月發布的《有關DAO發行人年報披露的指引》中提出兩項替代方案:方案A——將DAO治理委員會視為「董事會」,並要求所有成員在年報日提供書面確認(即使其任期僅為投票期);方案B——以智能合約的執行記錄取代傳統董事會會議記錄,但須經獨立審計師驗證鏈上數據的完整性。目前,大多數申請人選擇方案A,因為方案B的審計成本(約每年HKD 800,000至1,200,000)遠高於傳統年報審計(約HKD 300,000至500,000)。

保薦人盡職調查的實務調整

代幣經濟學(Tokenomics)的審計標準

保薦人(Sponsor)在盡職調查中,傳統上專注於財務報表及合規記錄。但DAO項目的核心資產是代幣經濟學模型——包括代幣分配比例、解鎖時間表、投票權重計算公式等。SFC於2025年2月發布的《代幣化證券指引》第6.3條要求:保薦人須委任獨立第三方對代幣經濟學模型進行「功能審計」(Functional Audit),驗證智能合約中的投票權計算邏輯與招股書披露一致。以2025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市的某GEM項目為例,其保薦人(中資投行)花費了4個月時間(較傳統項目多60%)完成代幣經濟學審計,並在招股書中新增長達15頁的「代幣經濟學附錄」,詳細列出每個錢包地址的初始分配及鎖倉條件。

關連交易定義的擴展

《上市規則》第14A章對關連交易的定義基於「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關係。但DAO中,大量交易由智能合約自動執行(如流動性挖礦獎勵、協議費用分配),交易對手方是合約而非特定個人。港交所於2024年11月修訂的《關連交易指引》第3.7段明確:若智能合約的參數設定由DAO投票決定,則該合約執行的一切交易均視為「與關連人士的交易」,須遵守申報及獨立股東批准要求。這項修訂直接導致2025年1月某DeFi項目的招股書中,關連交易章節的篇幅從傳統的5頁增加至23頁,因為每個流動性池的獎勵分配都必須逐條披露並取得獨立財務顧問的公平性意見。

持續督導責任的鏈上化

根據《上市規則》第3A.10條,保薦人在上市後須持續督導發行人至少兩個財政年度。對於DAO項目,傳統的「定期會議及書面確認」模式無法適用——因為DAO的決策記錄在區塊鏈上,而非通過董事會決議。港交所於2025年3月發布的《保薦人持續督導指引》第5.2條允許保薦人使用「鏈上監控工具」取代部分書面確認,但要求保薦人每月提交一份「鏈上治理活動報告」,包括投票參與率、提案通過率及異常交易警報。目前,市場上僅有Chainalysis及Elliptic兩家機構提供符合港交所要求的鏈上監控服務,年費約HKD 500,000至800,000。

結語:五個具體行動要點

  1. 招股書治理章節必須獨立成章:所有涉及DAO結構的上市申請,須在招股書中新增「去中心化治理」專章,明確智能合約與自然人董事會之間的權力界線,並引用SFC《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第7.4段作為合規依據。

  2. 投票權鎖倉機制是上市前提:保薦人須在上市前設置鏈上鎖倉合約,確保上市首日及隨後12個月內的代幣投票權分布符合《上市規則》第8.08條的公眾持股量要求,並由獨立審計機構(如CertiK或SlowMist)出具鎖倉合約的審計報告。

  3. D&O保險須覆蓋智能合約執行錯誤:發行人須購買DAO專屬董事責任保險,保單條款須明確涵蓋因智能合約漏洞或參數設定錯誤導致的投資者索償,並在招股書中披露保單的具體免賠額(Deductible)及年度保費。

  4. 年報披露採用「混合模式」:建議採用港交所指引中的方案A,將DAO治理委員會視為董事會,並要求所有成員在年報日提供書面確認,同時附上鏈上投票記錄作為附錄,以滿足《上市規則》第13.46條的持續披露要求。

  5. 保薦人須預留額外盡職調查時間:基於2025年第一季度的市場數據,DAO項目的盡職調查週期平均為12-18個月(傳統項目為6-9個月),其中代幣經濟學審計及鏈上監控工具部署為主要瓶頸。項目團隊應在提交A1申請前至少6個月啟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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