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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书 · 2026-04-27

港交所對碳交易相關股招股書嘅排放數據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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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港交所(HKEX)刊發《氣候信息披露指引》修訂稿,明確將碳交易相關業務(包括但不限於碳信用額交易、碳金融衍生品及碳資產管理)納入「環境及社會事宜」強制披露框架。此舉直接回應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2024年12月發布的《綠色及可持續銀行業白皮書》中,針對碳市場參與者資本充足率及風險加權資產(RWA)計算的具體要求。根據該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申請於主板(Main Board)或GEM上市的公司,若其業務涉及碳交易相關收入佔總收入5%或以上,必須在招股書(Prospectus)中披露其碳排放數據的核算方法、第三方核證(Verification)狀況及潛在的漂綠(Greenwashing)風險。此舉標誌著香港作為國際碳交易樞紐的監管架構進入新階段,直接影響2025年及以後所有涉及碳資產的IPO項目。

碳排放數據披露的強制框架演變

從自願披露到強制性披露的監管路徑

香港交易所自2016年起實施《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ESG Reporting Guide),但碳交易相關數據長期處於自願披露狀態。根據HKEX 2023年《IPO申請人環境信息披露統計報告》,僅約32%的IPO申請人在招股書中自願披露碳排放數據,且其中超過60%的申請人採用「內部估算」而非第三方核證方法。2025年4月修訂後,HKEX將碳交易相關排放數據納入《上市規則》附錄27(Appendix 27)的強制披露範圍,明確要求申請人披露範圍一(Scope 1)、範圍二(Scope 2)及範圍三(Scope 3)排放數據,其中範圍三必須涵蓋碳信用額供應鏈上下游的排放足跡。

此修訂直接引用《上市規則》第13.92條,規定申請人須在招股書「業務」章節中,以獨立段落披露碳交易業務的排放數據。具體而言,申請人需披露以下三類數據:(一)碳信用額發行方的碳排放強度(tCO2e/單位信用額);(二)碳交易平台運營的能源消耗及排放;(三)碳金融衍生品的標的資產排放風險敞口。若申請人未能提供第三方核證報告,須在招股書中明確說明原因及替代驗證方案。

碳信用額分類與披露標準

HKEX在2025年修訂中引入碳信用額分類系統,參考國際碳核算金融聯盟(PCAF)的標準,將碳信用額分為「自然基礎」(Nature-based)、「技術基礎」(Technology-based)及「混合型」(Hybrid)三類。每類碳信用額的排放數據披露要求不同:自然基礎信用額須披露土地使用變更(LULUCF)的碳儲量變化、生物多樣性影響及永久性風險;技術基礎信用額須披露碳捕集與封存(CCS)的能源消耗、洩漏率及監管合規狀況;混合型信用額則須同時滿足兩者要求。

舉例而言,若一家申請人主要交易REDD+(減少毀林及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碳信用額,其招股書須披露該信用額所對應林業項目的碳儲量基準線(Baseline)、監測期內的碳儲量變化(以tCO2e/公頃/年為單位)、以及第三方核證機構(如Verra或Gold Standard)的核證報告編號及有效期。此類數據須以附表形式列於招股書附錄,並由獨立環境顧問(如ERM或Arup)簽署確認。

漂綠風險披露的具體要求

根據HKEX 2025年指引修訂,申請人須在招股書「風險因素」章節中,以獨立段落披露碳交易業務的漂綠風險。此要求直接回應SFC 2024年《打擊漂綠行為通函》中,針對碳信用額市場的具體關注點。申請人須披露以下三項風險:(一)碳信用額重複計算(Double Counting)風險,包括同一信用額在多個市場或平台交易的潛在情況;(二)碳信用額永久性(Permanence)風險,特別是自然基礎信用額因自然災害或人為活動導致的碳儲量逆轉風險;(三)碳信用額附加性(Additionally)風險,即信用額所對應的減排項目是否在無碳信用額收入情況下仍會實施。

若申請人未能量化上述風險,須在招股書中提供定性分析,並說明風險管理措施。例如,申請人可披露其採用的區塊鏈追蹤系統(如IBM或Chia Network的解決方案)以確保碳信用額的唯一性及可追溯性。HKEX明確要求此類風險披露須由申請人的保薦人(Sponsor)及法律顧問共同確認,並在招股書中列明相關責任條款。

碳交易相關IPO的具體披露實務

碳交易平台運營商的披露要求

對於以碳交易平台運營為主要業務的IPO申請人(如香港交易所的Core Climate平台或新加坡的Climate Impact X),HKEX要求其在招股書中披露平台交易的碳排放強度(tCO2e/百萬美元交易額)、平台能源消耗結構(可再生能源佔比)、以及平台用戶的排放數據驗證機制。根據HKEX 2025年指引,平台運營商須披露其碳信用額的掛牌標準、審核流程及撤牌機制,並說明平台如何防止「洗綠」(Greenwashing)行為。

具體而言,平台運營商須在招股書「業務」章節中,以表格形式列出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內掛牌的所有碳信用額項目,包括項目名稱、類型(自然基礎/技術基礎/混合型)、發行方、核證機構、核證日期及有效期。若平台曾發生碳信用額撤牌或爭議事件,須詳細披露事件原因、處理過程及對平台信譽的影響。此類數據須由獨立審計師(如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有限度保證(Limited Assurance)審計。

碳金融衍生品發行商的披露要求

對於以碳金融衍生品(如碳期貨、碳期權、碳掉期)為主要業務的IPO申請人,HKEX要求其在招股書中披露標的資產的排放風險敞口(以tCO2e為單位)、衍生品的定價模型假設(包括碳價格波動率、利率曲線及信用利差)、以及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管理措施。根據HKEX 2025年指引,申請人須披露其碳衍生品組合的壓力測試結果,包括在碳價格下跌50%或上漲200%情境下的損失預估。

此外,申請人須披露其碳衍生品交易的中央結算安排。若採用場外交易(OTC)模式,須說明交易對手的信用評級、抵押品管理政策及違約處理流程。HKEX明確要求此類數據須由申請人的風險管理顧問(如Moody’s Analytics或S&P Global)進行獨立驗證,並在招股書中披露驗證報告摘要。

碳資產管理公司的披露要求

對於以碳資產管理(包括碳信用額購買、持有及轉售)為主要業務的IPO申請人,HKEX要求其在招股書中披露碳資產組合的構成、持有期、及減排效益(以tCO2e/百萬美元投資為單位)。根據HKEX 2025年指引,申請人須披露其碳資產的估值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及成本法)、估值假設(如碳價格預測、折現率及永久性調整因子)、以及估值結果的敏感性分析。

若申請人採用碳資產證券化(Securitization)結構,須披露證券化產品的分層結構(Tranche)、信用增級(Credit Enhancement)機制、及現金流分配規則。HKEX要求此類披露須符合《上市規則》第11.06條關於結構性產品的披露要求,並由獨立估值師(如Colliers或Savills)簽署確認。申請人亦須披露其碳資產的保管安排(Custody),包括保管人(如滙豐或渣打)的資格、保管協議的主要條款、及資產隔離(Segregation)措施。

跨境碳交易結構的披露挑戰

離岸碳資產的披露要求

對於採用離岸結構(如BVI或Cayman Islands註冊的控股公司)進行碳交易的IPO申請人,HKEX要求其在招股書中披露碳資產的註冊地、管轄權及相關法律風險。根據HKEX 2025年指引,申請人須披露碳信用額的發行地(如肯亞的REDD+項目或中國的CCER項目)、碳信用額的國際轉讓(International Transfers)安排(包括是否依據《巴黎協定》第六條進行調整)、以及碳信用額的雙重計數風險。

具體而言,若申請人持有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須披露CCER的註冊編號、項目類型(如風電、光伏或林業)、減排量計算方法(如CM-001-V01)、及核查機構(如中國質量認證中心)。若申請人持有國際碳信用額(如Verra的VCUs或Gold Standard的VERs),須披露該信用額的項目設計文件(PDD)編號、核證報告編號、及碳信用額的註銷(Retirement)記錄。HKEX要求此類數據須由申請人的法律顧問(如金杜或君合)進行盡職調查,並在招股書中披露法律意見摘要。

碳交易收入的稅務披露

根據HKEX 2025年指引,申請人須在招股書「稅務」章節中,披露碳交易收入的稅務處理方式,包括碳信用額的稅務分類(如存貨或無形資產)、碳交易收入的稅務管轄權(如香港、新加坡或英國)、及碳交易損失的稅務抵扣安排。若申請人採用離岸結構(如BVI公司持有碳資產,香港公司進行交易),須披露香港稅務局(IRD)對碳交易收入的稅務立場,包括是否適用《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的離岸收入豁免條款。

若申請人涉及跨境碳交易(如從非洲購買碳信用額後在歐洲出售),須披露相關國家的碳稅或碳關稅安排(如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HKEX要求此類稅務披露須由申請人的稅務顧問(如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獨立評估,並在招股書中披露評估報告摘要。若稅務處理存在不確定性,申請人須披露相關風險及準備金安排。

碳交易合規的監管協調

HKEX在2025年修訂中明確要求申請人披露其碳交易業務的監管合規框架,包括是否取得香港證監會(SFC)的資產管理牌照(第9類牌照)或自動化交易服務牌照(第7類牌照)。若申請人涉及碳信用額的發行或交易,須披露是否遵守《打擊洗錢條例》(第615章)的客戶盡職審查(CDD)要求,包括碳信用額交易的可追溯性及交易對手身份驗證。

若申請人採用區塊鏈技術進行碳信用額的記錄及轉讓,須披露區塊鏈平台的技術規格(如共識機制、節點數量及交易速度)、智能合約的審計報告(如CertiK或SlowMist的審計)、及數據隱私保護措施(如是否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要求)。HKEX要求此類技術披露須由申請人的資訊安全顧問(如KPMG或Deloitte)進行獨立評估,並在招股書中披露評估結果。

結論與行動建議

香港交易所2025年4月修訂的《氣候信息披露指引》及相關上市規則,將碳交易相關排放數據披露從自願性質提升至強制性要求,直接影響所有涉及碳資產的IPO項目。申請人須在招股書中披露碳排放數據的核算方法、第三方核證狀況、漂綠風險、碳信用額分類及跨境交易結構等詳細信息。以下為具體行動建議:

  1. 所有涉及碳交易業務的IPO申請人須在2025年第三季度前完成碳排放數據的第三方核證,並確保核證機構(如Verra或Gold Standard)的認證有效期覆蓋上市申請期間。
  2. 申請人須在招股書「風險因素」章節中,以獨立段落披露碳信用額重複計算、永久性及附加性風險,並提供量化或定性分析,由保薦人及法律顧問共同確認。
  3. 採用離岸結構的申請人須披露碳資產的註冊地、管轄權及相關法律風險,並由法律顧問提供盡職調查報告及稅務意見。
  4. 碳金融衍生品發行商須披露壓力測試結果及中央結算安排,並由風險管理顧問進行獨立驗證。
  5. 所有碳交易相關數據須以附表形式列於招股書附錄,並由獨立環境顧問及審計師進行有限度保證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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